■案件一:
男方将共同财产转给“第三者”
离婚分割财产时应予少分
潘姨和陈叔结婚30多年,于2021年10月15日离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发现,陈叔名下账户有多笔转给女子赖某的费用。他在几年间不时给赖某转账,还为赖某还房贷、支付物业管理费和税费,合计共转款约68万元。
法院认为,这笔钱是陈叔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用于非夫妻家庭生活,且均与赖某有关。虽然目前证据不足以证实陈叔出轨于赖某,但陈叔为人丈夫与异性的交往尺度极不恰当,未给到妻子潘姨应有的尊重和忠诚,不仅伤了女方的心,也损害了女方对共同财产享有的权利。陈叔犯下了过错,应在分割夫妻该部分财产时承担显著少分的法律后果。最终,法院酌定陈叔只能分得这68万元中的30%,剩余的70%为潘姨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本案的处理有效维护了婚姻中无过错的女方权益,以显著少分财产的方式对有过错的男方予以惩戒,起到了一定的警示作用。
■案件二:
男方婚内出轨
妻子起诉获赔精神损失赔偿金
小萍与丈夫阿强结婚不到5个月,一天晚上,她收到了一条来自阿强前女友小珊的短信。从中小萍得知,阿强在婚后与小珊藕断丝连并发生性关系,小珊还为了阿强堕胎。
这条短信让小萍觉得晴天霹雳。在夫妻俩当面对质时,阿强坦承了自己的过错,希望能挽回这段婚姻。小萍无法接受丈夫对婚姻不忠,毅然提出与阿强分居。后双方协商不成,小萍便提起了离婚诉讼,同时要求阿强赔偿她精神损失费1万元。
综合小萍提供的短信、微信等证据,法院认定,虽然证据不能证明小珊的具体身份,但足以证实阿强在婚姻中存在不忠诚的过错行为。故此,法院对小萍主张精神损失费的请求予以支持。
该案承办法官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有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情形之一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民法典出台后,前述条款增加了兜底条款“有其他重大过错”。自此,在婚姻中无过错的妇女一方向过错方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时有了强有力的法律武器。本案正是根据前述法律规定支持了小萍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维护了女性的合法权益,弘扬了良好的社会风气。
■案件三:
女子遭丈夫家暴至住院
法院发出人身保护令
阿花和丈夫阿成十几年前在纺织厂打工时定情,婚后两人育有一儿一女。在阿花生孩子之后,原本恩爱的夫妻俩开始经常争吵。阿成对子女的学费和家庭开支不管不顾,还酗酒、烂赌,每次醉酒回家后到处呕吐,整晚喋喋不休,甚至不时会对阿花大打出手。三年前,阿成怀疑阿花婚内出轨,便出手打伤了阿花的颈部。之后他在公安机关出具保证书承诺反省,夫妻二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可不到一年时间,阿成再次对阿花家暴。他在一次争吵中用玻璃杯狠狠砸向了阿花的头,导致阿花头部大面积损伤,血流了一地。当时阿成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罚款,阿花则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
此后,双方开始分居,未成年的儿子随阿花生活。可平静的日子没有持续多久,阿成行政拘留释放后多次到阿花工作的地方进行骚扰,死缠烂打要求和好。遭到拒绝后,阿成转而对阿花进行恐吓,扬言要杀死阿花和她妈妈。
对阿成彻底死心的阿花决定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她向市第一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并提起离婚诉讼。法院随即作出人身保护令裁定:禁止阿成殴打、威胁、骚扰、跟踪阿花及其母亲,勒令阿成远离阿花的住所和工作场所。
本案中,法院通过人身保护令对被施暴者进行全方位的保护,并据此向社会上实施家庭暴力的施暴者敲响警钟,对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起到积极作用。
本报记者 余晓霖 通讯员 何洁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