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述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3年4月10日前,向管理人【通信地址:中山市东区博爱五路朗晴轩二幢二楼8-11卡;联系电话:13246056998;联系人:江立】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二、上述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三、本院定于2023年4月20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四法庭依序召开上述企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债权人,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参加会议的自然人债权人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