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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规定》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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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4 17
癸卯年闰二月廿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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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01版 2023年04月17日 要闻 扩展 收缩 默认

非法定机构不得擅自发布雷电灾害预警
《中山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规定》6月1日起施行
  本报讯(记者 黄靖怡 通讯员 刘月莹)中山市人民政府近日制定出台《中山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将于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根据《规定》,市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及时向社会发布雷电灾害性天气警报、预警信号。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公众发布雷电灾害性天气警报和预警信号;不得向公众传播非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提供的雷电灾害性天气警报和预警信号。

  《规定》指出,雷电灾害防御规划涉及的乡村地区学校、候车亭、文化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以及雷电灾害风险等级较高的村民集中居住区和大型连片种养殖区雷电防护装置、雷电灾害预警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应当与乡村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相衔接。

  《规定》明确,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对雷电防护装置进行检测,出具检测意见或者检测报告,并对检测意见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负责。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建设工程,依法将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纳入相应领域建设工程统一管理范围。

  《规定》指出,市气象主管机构及其他负有防御雷电灾害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协调保险行业加强探索实施符合本地特点的雷电灾害险种、保险机制和模式。鼓励为以下工程建设项目和场所购买雷电灾害保险:大型或者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人员密集场所;乡村地区的学校、候车亭、文化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雷电灾害风险等级较高的村民集中居住区和大型连片种养殖区。

来源:中山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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