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中,双方当事人对涉案房屋的工程量及工程款未经结算,法院根据原告李某的申请,委托评估机构对涉案房屋的工程量进行评估。但吕某拒绝配合机构对房屋地下室的评估,并表示该房屋不存在地下室。主审法官在庭中明确告知吕某,应如实陈述施工情况并配合评估机构的工作,否则,其行为将构成虚假陈述,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吕某向法院作出书面说明,执意否认案涉房屋存在地下室施工。但在案件二审审理中,吕某又突然改口,承认了案涉房屋建有地下室。
对吕某两次庭审陈述前后不一、自相矛盾的问题,法院传唤他到庭作询问笔录。吕某懊恼地说自己是因为法律知识和工程常识不足,导致错以为“没使用地下室、地下室工程存在瑕疵就不算入施工工程”。“法官我错了,能不能对我从轻处罚,给我个改过的机会。”吕某在法庭上恳求。
市第一法院认为,吕某在本案诉讼中故意隐瞒了案涉房屋存在地下室施工工程的事实,其行为妨碍了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扰乱了诉讼秩序、浪费了司法资源,损害了司法权威,依法应予处罚。鉴于吕某认错态度诚恳,最终,法院酌情对吕某作出罚款20000元的决定。
法院提醒,当事人在诉讼中应诚实、善意行使自身权利,履行如实陈述案件的义务,如违反诚信原则,必将受到严厉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