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原)单位职工经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因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也未支付相关的工伤保险待遇,现该职工向我局申请先行支付相关工伤保险待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规定,我局向你单位发出《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催告通知书》,要求你单位在收到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并依法向该职工支付相关的工伤保险待遇,同时将核实及待遇支付情况函告我局。如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不按时足额支付,我局将按规定向工伤职工先行支付,并依法取得要求你单位偿还相关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我局现依法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中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24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