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建军(公民身份号码:422421******010037),文书编号:中社稽决〔2024〕第053号,还款金额:51373.77元;
中山市横栏镇中凤五金店,文书编号:中社稽决〔2024〕第054号,还款金额:104602.29元;
中山市横栏镇中凤五金店,文书编号:中社稽决〔2024〕第055号,还款金额:219936.00元;
中山市蓝洋照明有限公司,文书编号:中社稽决〔2024〕第056号,还款金额:67100.00元。
上述受送达人须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将追偿金额划入我局指定账户,并将还款存根联(回执)复印件递交或传真至我局稽核科。逾期不偿还的,我局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届时因追偿所发生的一切合理费用及逾期偿还的利息损失等均由受送达人承担。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联系人:方雅玲,电话:0760-88361295,地址:中山市中山三路26号816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