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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03版 2024年11月19日 新闻 扩展 收缩 默认

中山出台工业物业产权按幢分割登记操作指引
分割后的产权可进行融资 但不得独立转让
  本报讯(记者 李红 通讯员 王华丽)记者11月18日从市自然资源局获悉,《中山市工业物业产权按幢分割登记操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已于近日出台,方便企业融资,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指引》有效期至2026年9月15日止。

  《指引》明确适用范围,企业在工业性质国有出让建设用地上已确权登记的厂房、仓库等物业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以下统称为“工业物业产权”),可以按照指引进行分割不动产登记。工业物业产权可按幢为基本单元分割为可以独立使用且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分割时无需提供项目规划报建、规划条件核实变更材料。《指引》出台前已按整体报建但尚未验收的,可在取得规划条件核实确认书以及竣工验收材料后,在办理房屋首次登记时按幢登记。

  《指引》明确分割要求,工业物业产权分割前后须在同一产权人名下,分割前后房屋登记规划用途不变,分割前后总计容面积及房屋登记的总建筑面积不变,分割前后建筑的外轮廓线与外立面不变(即无加建、改建、拆建)。分割后的产权可依法依规进行融资并办理抵押登记,但为防止工业物业房地产化,分割后不得独立转让,须整体转让,涉及强制执行等依法处置情形的除外。工业物业建筑区内的办公、生活服务、车库、配电楼(房)、门楼等配套用房,不得抵押、不得独立转让。

  《指引》明确登记要求,申请办理工业物业产权分割不动产登记,应由产权人(企业)向属地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后,应审查申请是否符合适用范围和分割要求,审查分割单元是否为可以独立使用且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必要时开展现场调查。工业物业产权分割时,不得将一宗土地分割为多宗土地,办理不动产登记时标注土地使用权为共同共有。登记时附记“不动产分割登记后需整体转让,不得单独转让”,若经整体转让或经强制执行分割转让的,仍保留附记。工业物业建筑区内的办公、生活服务、车库等配套用房登记时附记“不得抵押、不得独立转让”。

来源:中山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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