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女士介绍,今年6月下旬,她与郑女士在中山市博览中心一场家具展销会上订购了展销商深圳市某宝龙家具价值2.6万元的家具套餐,并约定了发货时间为7月上旬。后来时间到了,商家却一直未发货。范女士与郑女士依照预留地址前往深圳某宝龙进行交涉,却发现并无此公司存在。随后,她们向展销会主办方反映情况,主办方表示消费者未向其统一缴纳款项,亦未使用其统一的销售单据,故而自动丧失了家博会所承诺的售后有保障等相关权益。
今年8月中旬,消费者范女士、郑女士将情况投诉至市消委会。市消委会在接到投诉后立即前往中山市博览中心展开调查。中山市博览中心运营方表示已对有关消费者的投诉予以高度关注,并正在加紧与展销会主办方以及展销商深圳某宝龙进行沟通协调。
市消委会办公室相关负责人介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据此规定,展销会主办方以及场地出租方应当对参展商家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随后,市消委会持续跟进,多次致电了解事件进展情况。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之下,消费者范女士、郑女士于近日顺利收到了订购的家具,合计挽回经济损失2.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