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新建类改造,明确镇街政府应当结合村(居)民改造意愿摸底情况,合理确定城中村改造范围,组织调查现状基础数据和开展改造前期研究,形成改造项目资金平衡初步方案、征收补偿初步方案、改造初步方案。明确城中村改造应当坚持规划先行,严格落实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城镇开发边界、生态保护红线、历史文化保护、城市安全韧性等刚性管控要求。明确城中村土地整备应当以依法实施征收的方式推进土地整备。明确充分保障拆迁村民生活水平,对城中村搬迁安置应当坚持先补偿后搬迁。明确城中村改造应当按规定编制土地成片开发方案,对安置房用地部分可以纳入公益性用地进行核算。突出城中村村(居)民的利益保障,明确优先安排安置房项目供地和建设,加强安置房规划设计和建设管理工作,要求安置房品质不低于商品住房水平,针对改造范围内基础设施与公服设施不足、人居环境较差的情况,尽量利用原有设施,完善教育、医疗、养老和托幼、文化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确需新建或者改建的,应当确保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与安置房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报批、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整治提升类改造,明确改造的总体要求、改造内容、改造方案审批、土地处理及改造资金来源等。拆整结合类改造,明确了改造总体要求、改造方案审批、土地处理及用地供应的要求。
■明确改造资金筹措渠道
《实施意见》明确对于拆除新建类改造必须坚持规划先行,按照城市标准规划建设新的完整社区,完善城市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值得注意的是,《实施意见》允许在新规划单元(统筹片区)范围内统筹平衡规划指标,对规划用地性质、建筑规模等方面予以支持优化;支持推进土地兼容复合(混合)使用,兼容复合用途和具体比例可经论证后确定;允许对地块容积率、建筑限高等控制指标,在本市技术标准与准则的限值基础上适当提高,但为保障宜居环境,居住用地容积率原则上不超过3.5。
《实施意见》明确市、镇街政府按各自事权建立健全城中村改造资金投入机制,可统筹利用国家专项补助、政府专项债券、政策性银行专项借款(城中村需纳入“省城中村名录”)等多渠道筹措改造资金,保障改造所需资金。其中,城中村整治提升项目主要由属地镇街通过申报政府专项债券、上级补助资金,引入社会资金、专业经营单位,以及引导集体经济组织和村(居)民自筹等多种方式筹措改造资金。
《实施意见》结合国家城中村改造政策,明确城中村改造应当实行净地供应,对不同规划用途的用地,按照“规划确定用途、用途确定供地方式、市场决定价格”原则明确不同供地方式。同时,支持各类项目因地制宜推进模式创新,支持在公平公开、净地出让的前提下,鼓励探索实施综合评价出让或带设计方案出让。本报记者 李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