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暂行方法》,将石油管道迁改纳入了适用范围,进一步明确了石油燃气管道配合迁改的责任和义务。另外,根据要求,因配合拟建公路工程项目建设而产生的管道(网)迁改费用,由公路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本着实事求是、统筹兼顾、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补偿。
《暂行办法》进一步明确历史管线的认定标准。根据公路法实施时间,认定1998年1月1日之前埋设的管线为历史管线,可进行补偿。可进行管道(网)迁改补偿的四种情形分别为:埋设管道(网)在前,现有公路工程项目建设在后;埋设管道(网)时在现有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外;1998年1月1日前已建成,由管道(网)产权单位提供相关建成时间证明材料并经建设单位确认的历史管道(网);于1998年1月1日后建成,已办理路政许可,未签订路政合同(协议)或路政合同(协议)未明确迁改事项的管道(网)。
《暂行方法》还拟定了奖励机制。据介绍,建设单位按照施工进度制定科学合理的管道(网)迁改计划,并报交通主管部门征拆办备案。管道(网)产权单位在经备案的迁改计划前完成管道(网)迁改,管道(网)产权单位报送相关完工证明材料并经建设单位确认后,可适当进行迁改奖励,奖励上限值为2000万元。
具体奖励办法要求如下:按《暂行办法》可补偿的管道(网)按市财政部门相关预算审核管理要求审核后的预算费用的10%作为奖励费用;按《暂行办法》不予补偿的管道(网),如已办理路政许可手续,按建设单位审核后预算费用的10%作为奖励费用:按《暂行办法》不予补偿的管道(网),如没有办理路政许可手续,不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