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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03版:新闻 新闻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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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文明镇黄圃镇在新一轮文明创建周期中,坚持以理论引领,汇聚群众力量
~~~——市第一法院发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典型案例释法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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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9 13
癸卯年七月廿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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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03版 2023年09月13日 新闻 扩展 收缩 默认

房屋出现问题能拒付物业费吗?
市第一法院发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典型案例释法说理
  物业纠纷虽小,关系民生事大。近年来,市第一法院按照“抓前端、治未病”理念,积极推进依法审理和诉源治理工作,多元化解“小物业”纠纷,守护人民群众的“大民生”。

  9月12日,市第一法院发布两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典型案例,希望通过以案释法,让市民更深入了解物业纠纷的相关法律规定。

  ■物业擅自断电,导致业主房屋漏水

  两年前,李小姐购入五桂山街道某小区一套商品房。在新房装修期间,她考虑到门前公共花园的石子小沟容易让路人摔倒,便要求装修公司铲除这一安全隐患。发现装修公司在公共花园施工后,物业公司当即制止。为让李小姐修复被破坏的公共路面,物业公司擅自对李小姐的房屋断电,并阻止装修工人进入小区。

  得知情况后,李小姐立即向物业投诉,但未得到正面回复。之后一个月,物业公司对装修工人不予放行,令李小姐家的装修工程无法收尾。停工期间恰逢大雨,由于房屋还未做防水工程,李小姐的房屋出现了漏水渗水。最后,李小姐花了28595元对房屋进行维修补漏。深感委屈之下,李小姐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赔付因房屋浸水造成的部分修补费。

  由于案涉房屋的装修工程已完工,漏水部分已修复,法院无法再组织对漏水导致的损失进行评估鉴定。对此,法院将损失酌定为2万元。经综合衡量,法院最终判决物业公司应承担的房屋维修费损失酌定为60%,即物业公司应赔偿李小姐损失12000元。

  【法官说法】李小姐装修其门前的花园属于小区全体业主共同拥有和使用的区域,其装修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物业公司予以阻止是行使其法定职责,无可指责。但在李小姐已经停止公共路面施工的情况下,物业公司对李小姐装修房屋采取擅自断电的行为,侵害了业主的合法权利,应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主要责任。在此提醒,物业公司应和业主共同营造幸福和谐小区,切不可为达管理目的,擅自对业主进行停水停电。

  ■房屋有质量问题,业主欲拒付物业费

  2020年,李先生购入位于南区街道某小区的房屋,并将房子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2021年12月,开发商及物业公司多次向李先生发送收楼通知,但李先生却迟迟未前往办理收楼手续。按照物业管理合同规定,物业公司从2022年1月开始提供物业服务。2022年2月,李先生前去验房,发现房屋存在阳台积水等质量问题,当即要求整改,并表示整改后才收楼。

  一个月后,维修整改完毕,李先生办理了收楼手续。收楼后,他又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缴物业服务费。物业公司多次催缴无果,无奈将李先生诉至法院。

  庭审中,李先生当庭支付了收楼后的物业服务费,但拒付整改维修前的物业服务费,他认为自己只应支付从实际收楼之日起的物业服务费。

  法院认为,开发商已提前多次通知李先生收楼,之后物业公司是依约自2022年1月起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李先生理应按照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费。而他所说的阳台积水等房屋质量问题并非主体结构质量问题,且开发商已在保修期内进行修复整改,李先生不能以此为由拒绝支付物业服务费。

  最终,法院判决李先生支付2022年1月至3月拖欠的物业服务费及相应违约金。

  【法官说法】在房屋仅存在一般质量瑕疵的情况下,房屋已经具备法定交付条件,业主自身原因未按时办理收楼手续,应当由业主自行承担责任。故本案李先生应从收楼通知书载明的收楼时间开始支付物业服务费。依照民法典合同编相关规定,当事人应遵循诚信原则,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物业公司没有违反合同约定,则小区业主需依约交纳物业服务费。

  在此提醒,房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与业主是否应该缴纳物业服务费并非同一法律关系,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亦非由物业公司造成。业主如发现房屋质量问题可另行向开发商主张质量瑕疵的保修责任以及相应的损失赔偿。

  本报记者 余晓霖 通讯员 何洁莹

来源:中山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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