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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04版 2023年12月14日 新闻 扩展 收缩 默认

中山新医保结算办法印发
明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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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 江慎诺)我市新修订的《中山市社会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日前印发,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社会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办法,是指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和我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向各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支付医疗费用的方式。中山市医疗保障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此次《办法》的修订出台,旨在加强医疗费用结算管理,完善我市医疗保险医疗费用DIP支付制度,提高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效率,更好地保障参保人员权益、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

  《办法》明确,中山将继续执行门诊特定病种家庭腹膜透析医保费用干包支付,进一步提高医疗机构使用腹膜透析治疗的积极性,提升慢性肾脏病参保患者治疗的可及性、便捷性,切实减轻参保患者负担。

  《办法》修订完善了职工生育保险门诊医疗费用结算机制和住院医疗费用年度清算机制。其中,职工生育保险门诊医疗费用结算机制是指,为让参保人更好享受医保待遇,支持国家生育政策的实施,根据我市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工作需要,参保人因评估分级为妊娠风险较高和妊娠风险高而需中途转诊变更产前检查定点医疗机构的,其产前检查报销待遇不变。住院医疗费用年度清算机制则指,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向定点医疗机构拨付住院医疗费用时,采用月度结算、年度清算的方式,将更好支持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建立管用高效的住院医疗费用医保支付机制。

  《办法》还明确,《办法》提及的参保人住院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总额=住院医疗费用-实际发生统筹费用-实际发生公务员医疗待遇费用-实际发生公务员合理医疗费用补助待遇费用。医保年度医疗费用结算以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年度周期,当月1日零时至次月1日零时前为一个月度周期。医保年度结束时未及时进行结算的病种,在新医保年度清算时按出院结算时的医保年度结算标准进行清算。

  需要注意的是,过去本市有关规定与《办法》不一致的,以《办法》为准。《中山市社会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办法》(中山医保发〔2022〕92号)同时废止。

来源:中山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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