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策,缴存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均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租房自住的,租赁房屋属于保障房、安居房、人才房等住房保障项目且已在市公积金中心登记备案的,可申请将本人住房公积金按月提取转入出租人指定账户用于支付租金。
缴存人可以在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或租赁合同存续期间通过出租人向市公积金中心提出住房公积金直付房租的提取申请,申请通过后市公积金中心将每月按约定时间把对应金额公积金自动转账至出租人指定银行账户。申请人每月提取金额不超过当月应付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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