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市生态环境部门一直致力于完善生态环境立法,为环境治理提供明确的规范,并针对各项重点工作出台相关的工作指引,为绿色发展保驾护航。
本报记者 闫莹莹 通讯员 肖欢欢
■创建面向公众的教育基地,注意因材施教
“幼儿园应当结合幼儿年龄特点和接受能力,积极开展生态环境启蒙教育和行为习惯训练。中小学校应当采用专题课程、渗透式教育和主题实践活动等方式,每学年组织学生开展生态环境教育。”该局局长杜敏对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的《广东省生态环境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了解读。
《条例》提出,学校应当将生态环境教育纳入教学工作计划和教师继续教育工作,并结合受教育者的特点开展生态环境教育。鼓励学校组织开展与生态环境教育相关的教学科研和社会实践活动。同时,要鼓励、引导、支持科技馆、文化馆、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公园及具有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功能的企业、科研院所、实验室、环境保护设施等单位或者场所创建生态环境教育基地,有关部门应当推动环保设施向公众开放。
杜敏表示,“市生态环境局将以《广东省生态环境教育条例》的施行为契机,统筹整合起全市重点领域、各层级、各镇街、各部门的环境教育资源,对资源产品进行‘深加工’,形成一条规范化的生态环境教育宣传精品生产链。”同时,市生态环境局也将对相关市级部门(单位)以及镇街生态环境教育工作情况进行效果评估,将生态环境教育工作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责任考核,构建起“政企社”三位一体的生态文明宣教大格局。
■出台新指引 确保入河排污口监管无盲区
入河排污口作为陆源污染物进入环境水体的最后一道“闸口”,是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节点。市生态环境局总工程师邓耀杰对该局印发的《中山市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工作指引》)进行了解读。
他表示,《工作指引》是我市近年来入河排污口监管工作实践智慧的集中体现,既涵盖了入河排污口设置-验收-建设-整治-监管工作的整个过程,又将这个链条的操作细节规范化、标准化,对实践中反映的问题予以了充分回应,能够针对性地指导我市各镇街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有效填补了我市入河排污口监管规范空白。
根据国家相关规范要求和本市实际情况,《工作指引》将入河排污口划分为5大类18小类,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和政府兜底的原则,落实每个入河排污口的责任主体,并实行“一口一档”排污口清单电子化管理。
规范化建设、整治销号是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两个重点,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包括设置标识牌、监测采样点、检查井,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及水质流量在线监测系统,建立档案等内容。整治销号工作分为依法取缔、清理合并、规范整治及优化提升四类要求,以此开展入河排污口整治销号工作,实现全市入河排污口数量压减。
■“惠企”有新政 为企业节约1个月办理时间
“进一步优化行政审批程序、压缩行政审批时间,创新‘惠企’举措。”市生态环境局局副局长胡子冠对《中山市生态环境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与排污许可证并联审批实施方案(2023年修订)》(以下简称《方案》)进行了说明。
据介绍,修订后的《方案》进一步优化审批程序、压缩审批时间,实现“提交一次材料、完成两项审批”的惠企利企目标,可为企业缩减约1个月的办理时间。
《方案》适用于中山市辖区范围内项目环评和排污许可证的联动审批。申请人可通过“广东政务服务网”(环评审批事项)、“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排污许可证审批事项)分别在线提交两个审批事项的申请材料,由审批部门对企业提交的两个审批事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修订后的《方案》作出了承诺审批时限,两个事项联动审批的时限不超出3个工作日(不包含技术评估和公示时间)。”胡子冠表示,联动审批以企业自愿参与为原则,不强制要求,企业不参与联动审批或不符合联动审批实施范围要求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分别实施审批工作。在完成联动审批后,若单个审批事项存在重大变动情形的,企业应单独按照法定程序重新申报项目环评或排污许可证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