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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05版:论丛 新闻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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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文联建立“调研—惠民—发展”长效机制助力文化兴城实践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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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1 10
癸卯年十一月廿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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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统一刊号:CN44-0126  代号:45-47  中山日报社出版    Email:zsrb@zsrb.cn
  A05版 2024年01月10日 论丛 扩展 收缩 默认

盘活家底,壮大村集体经济
  林宇欣

  围绕我市“百千万工程”推进,本文通过调研结合工作实际,提出吸引人才、创新经营模式、提升土地利用效率、宅基地分类管理等建议。

  ■一、村集体经济发展的几个问题

  (一)缺少专业人才

  村级服务管理职能不断扩大,村级组织服务能力捉襟见肘。比如,“门前三包”,部分责任部门不履职,最后责任落到村委。再如,“三清三拆三整治”,部分村民久居港澳地区或国外,危房继承或改造难度大。还如,“三线下地”,村集体资金短缺造成工期长进度慢。还有没有停车划线造成乱停放,影响消防和通行,停车纠纷带来大量调解工作等等。

  此外,工资、福利待遇不能满足专业人才需求。农村大学生返乡者少,缺少金融、税务、法律、管理等人才,造成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新政策了解不足、管理粗放、经营保守、招商能力弱、抗风险能力低等问题。

  (二)经营模式落后

  村集体普遍过早地将征地补偿款用完或者放在银行分期发放造成资金贬值,目前村集体经济收入的主要来源是各类项目基金补助和物业租赁。经营模式改变难度大,一是村集体融资渠道受限,资金筹措能力不足,不敢贸然也难以承担改变带来的风险。二是村民普遍对村集体经济认识少,参与度低,缺乏信心。

  (三)土地资源利用效率低

  在推进村镇低效产业园改造的实践工作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部分村集体改造意愿低,低效出租造成土地资源浪费。二是招引企业的优劣直接影响租金收益,村集体普遍招商能力薄弱。三是土地历史包袱多。四是村民土地情结深厚,部分村民不愿意将祖辈传下来的土地流转出去。

  村集体历史留用住宅、商住用地建设实践中存在问题:受大环境影响,村民和村集体担心经营不理想,同时对相关政策不熟悉,对与企业合作方式缺乏经验,对自主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操作流程不熟悉,迟迟未开发建设面临土地闲置。

  (四)宅基地建设受限

  在城市化的进程中,路网的密度和宽度增加,河涌等管控要求提升。因历史原因造成部分宅基地受管控,可建面积小或者不可建设。宅基地、国有个人自建住宅用地混杂,建设要求不同风貌难统一。

  ■二、壮大村集体经济几点建议

  (一)不拘一格用人才

  首先建立奖励制度。村集体经济增长与村干部收入挂钩。从上年度村集体经济收益同比增额中确定一定比例作为奖励资金,占比随增量总额增长分等级阶梯递增,根据单位和个人的年度考核结果确定奖励等级,对于年度考核结果不称职、在党纪政纪处分影响期内等情形不予奖励,奖励制度民主决定,奖励程序公开透明。

  其次吸引各类人才返乡。聘用退休教师、医生、干部、技术人员等返乡,成为村职业经理人。采用“业主委托+集体代理”的方式,利用产权清晰的闲置宅基地,按照“居住+养老”模式,建设为提供医疗服务、文化娱乐、学习议事、就餐等服务的场所,出租给经理人使用。

  三是使用村集体留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将符合条件的返乡大学生、各类专业技术人才放宽条件纳入保障房申请范围;与企业合作建设房地产项目的,对上述人群制定购房优惠措施。

  (二)创新经营模式

  一是成立镇级村投公司,规定入股正面和负面清单。村投公司对各村资产统一规划,根据各村家底,针对性制定振兴措施,设立不同的子公司,村集体入股。整合并规模化运营多村碎片化各类土地资源。协助村集体招商引资,筛选优质合作企业,约定企业保证金维护双方权益。二是村管物业化。采取“村民+村集体+物业公司”的模式,委托物业公司综合管理,各村委会向物业公司订制服务,对公司进行监督和年度考核。或者由设立物业管理服务岗位,聘用本村村民,对其进行专业培训。

  (三)用活土地资源

  梳理村级低效工业园历史遗留问题,在切合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的基础上,争取上级部门政策及经费的支持。探索新尝试,比如,“工业上楼”、工业预售制、审批承诺制、建设职住平衡的高质量产业园区、探索村集体增信和融资新模式、深入开展工业规划条件论证等等。在集体留用住宅、商住用地方面,制定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建设操作指引。支持资金薄弱的村分期开发,或者在镇政府相关部门指导下与企业合作成立项目公司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议选取“固定分成+保底收益”的合作模式。

  (四)分类管理宅基地

  分类管理。城镇开发边界内受管控而无法建设的宅基地,镇政府在充分尊重和听取村民意见的前提下,积极引导村民上楼。城镇开发边界外,受管控造成可建面积小的宅基地,在不超建筑面积要求的前提下,建议适当放宽层数限制,一河两岸、历史保护等重点保护区域不纳入放宽范围。统一宅基地和国有个人自建住宅的建设要求。有实力的镇,对于村民没有上楼意愿、无法建设且不适用公益性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办法的宅基地,制定补偿方案。

  鉴于调研时间短,对于壮大村集体经济的建议针对性、适用性、指导性不够深入。如有机会进行下一步研究,将通过考察学习、分析典型经验等方式拓宽视野,增加研究的深度和广度。

来源:中山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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