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中,买家李某在拼多多某店铺购买了一件售价20元的上衣。收货近一个月后,他以质量问题为由向平台申请了“仅退款”。商家杨某不同意,并告知李某需撤销“仅退款”申请,不喜欢可申请退货退款。
根据平台极速退款规则,拼多多直接退还了李某20元货款。因李某未在拼多多平台实名注册,杨某花费500元调查,随后拿起法律武器起诉维权。他将李某告上法院,要求李某退还货款20元,并支付调查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李某申请“仅退款”虽然符合网购平台当前消费规则,但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公平、诚信的原则,李某的行为超出正常维权的限度,在交易货物无质量瑕疵的情况下,利用平台规则强行退款,获得了不当利益。李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得利人,应当知道其获得退款没有法律依据,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令李某向杨某退还货款20元,赔偿资料调查费500元。
案件承办法官马世卿提醒,恶意“退款不退货”行为不仅使商家钱货两空,破坏了正常的交易规则,影响了营商环境;也不符合法律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初衷,还可能涉嫌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触及法律底线。大家在网购时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恰当的退货退款方式,坚持诚实信用原则。只有商家与消费者共同遵守规则,才能形成和谐、公平的网络营商环境。
本报记者 余晓霖
通讯员 顾丽娟 陈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