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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03版 2024年01月19日 新闻 扩展 收缩 默认

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网购后退款不退货 买家“薅羊毛”成被告
  网购到次品,可直接申请“仅退款”,不再需快递上门收退货。近年来,电商平台普遍推出的“仅退款”举措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提供了更有力的支持,但却有个别消费者恶意进行“仅退款”的操作,意图“薅羊毛”。近日,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退款不退货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制止了个别消费者钻电商平台“仅退款”功能的漏洞。

  该案中,买家李某在拼多多某店铺购买了一件售价20元的上衣。收货近一个月后,他以质量问题为由向平台申请了“仅退款”。商家杨某不同意,并告知李某需撤销“仅退款”申请,不喜欢可申请退货退款。

  根据平台极速退款规则,拼多多直接退还了李某20元货款。因李某未在拼多多平台实名注册,杨某花费500元调查,随后拿起法律武器起诉维权。他将李某告上法院,要求李某退还货款20元,并支付调查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李某申请“仅退款”虽然符合网购平台当前消费规则,但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公平、诚信的原则,李某的行为超出正常维权的限度,在交易货物无质量瑕疵的情况下,利用平台规则强行退款,获得了不当利益。李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得利人,应当知道其获得退款没有法律依据,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令李某向杨某退还货款20元,赔偿资料调查费500元。

  案件承办法官马世卿提醒,恶意“退款不退货”行为不仅使商家钱货两空,破坏了正常的交易规则,影响了营商环境;也不符合法律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初衷,还可能涉嫌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触及法律底线。大家在网购时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恰当的退货退款方式,坚持诚实信用原则。只有商家与消费者共同遵守规则,才能形成和谐、公平的网络营商环境。

  本报记者 余晓霖

  通讯员 顾丽娟 陈宇

来源:中山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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