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18年6月8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中山市2017年度第七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13)〔2018〕9号],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征收我市西区后山经济联合社集体所有土地16.6483公顷作为国有土地。2018年6月25日,中山市人民政府发布了《中山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中府征〔2018〕136号)。2018年7月16日,原中山市国土资源局发布了《中山市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中征补安公〔2018〕17号)。2019年10月11日,原中山市国土资源局发布了《关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中征补安公〔2018〕17号)的补充公告》。2019年12月16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中山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山市2017年度第七批次中山市西区后山经济联合社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的批复》(中府函〔2019〕394号)]。
因位于中山市西区后山狮滘口新村5巷7号的69.99平方米土地在本次征收范围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二条之规定,中山市人民政府分别于2022年10月25日、2023年7月21日对李正辉、林桂梅的被征收房屋后山狮滘口新村5巷7号作出《中山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中山市人民政府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并送达。
你们未在规定期限内与补偿安置实施单位(西区街道办事处)办理房屋征收与补偿手续、腾空并交付被征收房屋给补偿安置实施单位(西区街道办事处),也未在有效期内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等相关规定,本机关催告如下:
请你们于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履行《中山市人民政府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的内容:收取调换的房屋;收取补偿余款差额;按《中山市人民政府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与补偿安置实施单位(西区街道办事处)办理房屋征收与补偿手续,腾空并交付被征收房屋给补偿安置实施单位(西区街道办事处)。
你们在收到本催告书次日起三日内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邓小姐
联系电话:0760-88639626
联系地址:中山市西区街道升华路8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
2024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