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原告梁某与被告李某本是朋友,因财务往来产生纠纷。梁某声称向李某转款62.5万余元,而李某仅转回53.5万余元,因此诉求李某归还剩余的9万余元。然而,在庭审中,李某坚称已还清了所有款项,其中的差额部分包括了信用卡周转产生的手续费,而剩余的8.3万余元已通过POS机刷卡偿还。
为了验证双方的说辞,该案承办法官马世卿让梁某提交李某刷卡期间的全部银行账户交易流水。经当庭逐一比对,法官发现在李某刷POS机的同时,梁某的银行账户均有等额资金转入,且入账方式与POS机刷卡支付一致。这一发现证明李某所言属实,成为案件的关键转折点。
面对法官的质询和铁一般的证据,梁某仍嘴硬表示未收到还款。在被告知进行虚假诉讼的法律风险后,梁某仍拒不承认李某已还款的事实,严重妨害司法秩序、企图损害李某合法权益。最终,法官依法作出对梁某罚款3万元的决定,并将该案件移交公安机关,追究梁某的刑事责任。
马世卿强调,虚假诉讼性质恶劣,法院对此类行为持“零容忍”态度,将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或拘留,甚至追究刑事责任。因此,所有诉讼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遵守如实陈述的诉讼义务,不应抱有侥幸心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