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7月,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并明确要求,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强调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刚性约束,强化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清理和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8月1日《公平竞争审查条例》正式施行,要求“促进市场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10条将各地税收优惠和财政奖补纳入公平竞争审查的范围,各地的财政补贴、税费优惠、低价土地等税收优惠手段被限,以往那种依靠高额税收优惠快速吸引企业入驻的模式也将难以为继。新导向下,如何准确把握公平竞争在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中的定位和方向尤为关键。
■一、公平竞争审查的困境
一是政策冲突难解决。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尚处于发展完善阶段,其审查标准更多侧重于原则性和框架性的指导,而非详尽具体的操作细则,地方政府补贴政策与竞争政策的协调难度大。一直以来,地方产业发展政策通过奖补进行引导是经常采用的有效做法,很多因地制宜的地方产业战略往往没有国家层面的政策文件支撑,本地财政资金使用的规定对奖补对象的登记注册地有要求,部分政策将奖补对象限定为符合一定条件的规上、限上或入库企业,存在无依据对特定经营者奖补、要求本地注册或设立分支机构等问题。该类政策措施虽然没有国家层面的政策文件支撑,但由于非本地登记注册企业没有对本地税收作出贡献,奖补措施对外地企业作出限制性规定存在一定的合理性,对该类政策措施如何进行合理的规范,缺乏指引。竞争政策虽提倡确立基础性地位,但不能一概优先适用,需平衡市场竞争与产业发展等诸方面关系,减少政策冲突。
二是自我审查模式存在不足。一方面,审查意愿不强。地方保护主义干预公平竞争审查,政策起草单位为追求政绩等可能应审未审、审查不严。实践中,市监部门在被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的部门当中的地位和影响力可能并不高,工作的开展很容易形成“进不了门、开不了口、动不了手”的局面。另一方面,审查能力不足。基层缺乏专业性人才资源,地方政府补贴类型和手段多样,审查涉及多专业知识,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门专业性不足,导致自我审查效果不理想。
■二、公平竞争审查的建议
一是完善考核评价,引入激励机制。把营商环境的优化与市场公平竞争纳入政府考核当中,提高对经济高质量发展贡献、市场统一建设的评价权重,倡导将“地方的钱用于地方”的理念转向“地方的钱地方用”“科学地用、公平地用、高效地用”,促进地方经济主动融入全国统一大市场。构建多元化的政治晋升机制,引导树立更全面可持续发展的政绩观。设立具体的正向激励性指标,针对政策制定机关建立灵活的内部激励机制,通过由国务院设立公平竞争审查的专项奖励办法,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落实并取得一定的实施成果的地方政府予以奖励。确保自我审查质量,保障激励机制顺利运行。
二是加强制度保障,强化审查监督。首先,规范审查流程。把公平竞争审查纳入政府政策措施文件发文流程,明确审查的范围、标准和程序,确立“政策制定机关内部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复审(会审)-提交政府有关会议研定”的“三步”审查机制,从源头上有效防范和制止了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政策出台。其次,完善辅助审查机制。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通过借助专家学者、法律顾问、专业机构的智力支持,对政策措施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评估,确保政策措施的制定和实施符合审查标准的要求。实践中,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进行立项,对评估经费预算予以保障,如达到规定标准的,采取招投标的方式落实。再次,加强审查人员素质和能力建设。政策制定机关应当定期开展专业化的业务培训、问题研讨和工作交流等活动,不断提升工作人员的知识水平和审查技能,为高质量地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培养和储备人才。
作者系2024年中山市科级公务员任职培训班(第五期)学员,
三角镇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