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收到通知书的自本次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逾期将视为有关债权人放弃要求,公司提前清偿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权利。
中山宏诚精密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2024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