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上述款物的所有人或者相关权利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携带有效身份证、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到中山市公安局南区分局办理相关手续。逾期无人认领的,中山市公安局南区分局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按无主财物款物依法处理,并上缴国库。
办公地址:中山市公安局南区分局
联系电话:23189207
特此公告
中山市公安局南区分局
2024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