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美容店迁址致不便,消费者解约可全退
何女士花费6000元,在中山某养生保健馆购买了3张累计45次的美容美体服务卡,因该店离家近、停车便利,她还多次复购。2024年,该店因经营需要搬迁至广州市花都区,通知何女士可前往新址消费,或由原址新店某美容养生会所继续提供服务。何女士体验原址新店后认为服务不佳,且前往新址极为不便,遂要求退还未消费费用3002元,遭到商家拒绝。
法院审理认为,该保健馆擅自变更经营场所,给何女士接受服务造成明显不便,其更换的服务机构与原机构并非同一主体,何女士有权拒绝。因服务项目未消费完毕,何女士依法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未消费部分费用。据悉,这一裁判符合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中“经营者变更经营场所给消费者造成明显不便,消费者可请求解除预付式消费合同”的规定。
■案例二:托育机构闭店拒退余款,法院判其担责
2024年初,闫女士为孩子在中山某托育公司预定年卡托育服务,累计支付学费及餐费41960元,托育期为2024年4月至2025年4月。同年8月,该公司因自身经营问题告知闫女士将停止营业,并于9月1日正式闭店。双方核对后确认,公司应退还闫女士托育费及餐费26738元,闫女士同意解除合同。但该公司仅退款7500元,剩余19238元经多次催讨仍未支付,闫女士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确认了闫女士提交的协议、付款凭证等证据,认定双方已协商解除合同,托育公司未足额退款构成违约。因该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法院缺席判决其限期退还剩余款项19238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
■案例三:健身房股东卷款跑路,线索移送公安追赃
2024年年初,朱先生刚向某健身房支付健身费用,几天后便得知健身房关闭。法院介入后,联合市场监督管理局、派出所、银行多方核查,发现该健身房在拖欠员工工资、租金、管理费的情况下,仍以“周年庆”名义促销,收取大量预付服务费,部分费用被股东挪用于个人还款、消费,金额超30万元。此外,股东还存在刻意任命无履行能力者为法定代表人、促销后办理离婚登记、委托失信被执行人处理退费事宜等行为,明显意图逃避债务。
经查,该健身房涉嫌合同诈骗,涉及受害人上千人,金额高达500多万元,且此前已查明存在长期拖欠租金、工资及频繁变更法定代表人、股东等逃避债务的迹象。法院依据相关规定,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目前该案已立案侦查。
■以案说法:司法协同共治,规范预付式消费
市第一法院民二庭法官杨颖表示,预付式消费因便捷、优惠成为民生领域主流模式,但经营者随意变更服务、退费门槛高、闭店拖欠余款等问题,始终是消费者维权痛点。
法官提醒,消费者选择预付式消费时,应优先选择证照齐全、经营状况良好的商家,避免一次性交纳大额费用,签订书面合同时需明确服务内容、期限、退费规则等关键条款,妥善保存相关证据。遭遇退费难时,可先协商,协商不成及时投诉或诉讼;经营者若企图通过变更法人、股权转让等方式掩盖犯罪行为,法院将及时移送犯罪线索,协同公安、检察机关追缴赃款。经营者应恪守诚信,依法规范经营。
据悉,市第一法院出台的《司法建议书》及配套指引下发各镇街后反响积极,坦洲、火炬区等实现线索联查、行动联处,沙溪、大涌等聚焦高发领域锁定责任主体,提升纠纷调解率,南区、火炬区等通过前置处置、普法宣传,推动监管关口前移,从源头减少纠纷。
本报记者 张房耿 通讯员 吴娟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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