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办法,考古出土(出水)文物,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领海和其他管辖海域进行考古活动中获得,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实物资料。考古出土(出水)文物移交,是指考古发掘单位将考古出土(出水)文物移交至国有博物馆、图书馆或者其他国有收藏文物的单位。
办法要求,收藏单位在接收考古出土(出水)文物后一年内,必须完成文物建账、建档、定级工作,做好保管、保护、研究与展示利用,并在相关工作中保障考古发掘单位的知识产权。
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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