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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4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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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03版 2023年04月12日 新闻 扩展 收缩 默认

中山港货物港务费地方政府留存部分免除政策将实施至2028年3月31日
货主可少缴一半货物港务费
  本报讯(记者 付陈陈)日前,市交通运输局、市发展和改革局联合发文称,自4月1日起,免除中山港货物港务费地方政府留存部分。该政策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3月31日。

  据相关部门解读,货物港务费免除适用于经由中山港(沿海港区、内河港区)吞吐的货物和集装箱。意思就是只有在中山港范围内港口码头进行了装卸作业的货物,才能适用这条优惠政策,免除货物港务费。对于在中山港范围以外的港口码头进行装卸作业的货物,不适用该优惠政策。这里的货物包括散杂货、件杂货、集装箱、危险货物等,比如煤炭矿石、粮食、石油化工品、钢材、水泥、商品汽车、河沙(碎石)、集装箱、危险货物等。

  该项政策中提到,免除项目和标准包括:货物港务费,免除地方政府留存部分,即《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印发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的通知》规定标准的50%。

  执行这一优惠政策后,货物港务费按照规定标准征收的50%执行。即港口经营单位按照《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印发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的通知》规定标准的50%向货主征收,用于码头及其前沿水域的维护;货主向港口经营单位缴纳货物港务费可以减少50%,实际减负50%。

  政策规定,港口经营人应当对照交水规〔2019〕2号、粤交〔2019〕9号文相关规定,及时对免除上述收费项目后的港口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港口经营人应当通过创新经营管理、提高生产效率等方式继续为进出港货物和船舶提供优质服务,不得变相涨价或擅自增设收费项目。

  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和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以上减免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减免措施落到实处。

来源:中山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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