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房地产企业诚信管理办法》修订后更名为《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地产行业企业诚信管理办法》,实施对象为在中山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经营活动的房地产行业企业,通过诚信加分、失信扣分的方法对其经营行为进行监管。新办法主要内容包括诚信信息录入与诚信档案建立、诚信信息管理与使用、诚信信息公布、诚信信息监督管理等。
新办法首次将经纪机构及估价机构纳入诚信管理范围。我市房地产经纪机构数量众多,且分散于各个镇街,从业人员流动性大,违法违规行为隐蔽,监管难度大。为加强对经纪机构的监管力度,营造诚信经营的市场环境,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将经纪机构纳入诚信管理范围,通过“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方法,促使经纪机构守法经营。记者注意到,新办法第十六、十七条显示,经纪机构及估价机构如有“法定代表人(或中山业务负责人)在经营活动中因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等行为,将被降为D级。
新办法在企业“诚信等级降为D级”内容上,增加了“开发项目发生较大以上(含较大)质量安全事故的,或一年内发生2宗以上(含2宗)一般质量安全事故中负有较大责任”等事项。企业一旦出现本条相关不良行为,将被“一票否决”,直接降为D级。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将对D级企业实行重点防范,可暂停其《诚信档案》使用,且在行政许可等工作中,不适用信用承诺制等便利措施,体现对房地产相关企业严重不良行为的“零容忍”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