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仲兰(身份证号码:440*************63),地址:广东省中山市西区*****201
黄卓华(身份证号码:442*************51),地址:广东省中山市西区*************201
黄卓显(身份证号码:442*************73),地址:广东省中山市西区*************201
黄卓文(身份证号码:440*************78),地址:广东省中山市西区*************号
经查,罗仲兰\黄卓华\黄卓显\黄卓文(被征收人)位于中山市西区后山狮滘口新村5巷8号地块的土地面积为105.70平方米,其中:已办理土地登记的面积为105.70平方米,土地登记用途为住宅。该地块上有地上附着物(房屋),面积共175.54平方米,用途为住宅。不动产权证号为粤(2016)中山市不动产权第0189619号\粤(2016)中山市不动产权第0189620号\粤(2016)中山市不动产权第0189621号\粤(2016)中山市不动产权第0189622号。
另查明:根据2018年6月8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中山市2017年度第七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13)〔2018〕9号],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征收我市西区后山经济联合社集体所有土地16.6483公顷作为国有土地。2018年6月25日,中山市人民政府发布了《中山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中府征〔2018〕136号)。2018年7月16日,原中山市国土资源局发布了《中山市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中征补安公〔2018〕17号)。2019年10月11日,原中山市国土资源局发布了《关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中征补安公〔2018〕17号)的补充公告》。2019年12月16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中山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山市2017年度第七批次中山市西区后山经济联合社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的批复》(中府函〔2019〕394号)]。
因位于中山市西区后山狮滘口新村5巷8号的105.70平方米土地在本次征收范围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之规定,中山市人民政府已于2022年9月22日下达了《中山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附件),目前调换房屋已满足交付条件,剩余货币补偿款已公证提存。但你户至今仍未与补偿安置实施单位(西区街道办事处)达成协议,也未按规定交付土地,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
为保障国家建设项目的顺利推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现对被征收人罗仲兰\黄卓华\黄卓显\黄卓文作出决定如下:
一、责令罗仲兰\黄卓华\黄卓显\黄卓文交出位于中山市西区后山狮滘口新村5巷8号的105.70平方米土地(不动产权证号为粤(2016)中山市不动产权第0189619号\粤(2016)中山市不动产权第0189620号\粤(2016)中山市不动产权第0189621号\粤(2016)中山市不动产权第0189622号,土地登记用途为住宅)。
二、罗仲兰\黄卓华\黄卓显\黄卓文必须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腾空上述地块内的地上附着物,并同时将地上附着物及对应土地交付予本府。
三、罗仲兰\黄卓华\黄卓显\黄卓文应当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将不动产权证号为粤(2016)中山市不动产权第0189619号\粤(2016)中山市不动产权第0189620号\粤(2016)中山市不动产权第0189621号\粤(2016)中山市不动产权第0189622号的不动产权证交回补偿安置实施单位(西区街道办事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逾期未交回的,本府将依法办理注销。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府将依法申请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中山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
中山市人民政府
2023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