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收人:黄少敏(占产权份额1/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之规定,中山市人民政府已于2022年9月26日下达了《中山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目前调换房屋已满足交付条件,剩余货币补偿款已公证提存。但你户至今仍未达成征收补偿协议,也未按规定交付土地,故市政府已于2023年6月29日对你户作出《中山市人民政府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附件)。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1、请你们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中山市人民政府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的相关义务,并与我街道办理相关征收补偿手续,领取调换房屋,腾空交付南大街92号的土地及其地上附着物。
2、若对中山市人民政府的《中山市人民政府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有异议,可在《中山市人民政府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通知。
附件:《中山市人民政府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
中山市人民政府西区街道办事处
2023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