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少敏(身份证号码:440*************12,失联),地址:中山市西区长洲五家村南大街92号,占产权份额1/2
经查,位于中山市西区长洲五家村南大街92号产权人为黄少敏(占产权份额1/2)\黄少荘(占产权份额1/2);土地面积为94.56平方米,其中:已办理土地登记的面积为94.56平方米,土地证号为中府集建总字第005092号\字(1990)第20010092号,土地登记用途为住宅。该地块上有地上附着物(房屋),面积共57.94平方米,房产证号为粤房字第3560137号\粤房证字第0361906号,用途为住宅。根据产权份额分配被征收人黄少敏占产权份额1/2,即占土地面积47.28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28.97平方米。
另查明:根据2020年8月17日《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中府征补安公〔2020〕209号)、2021年1月5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中山市2012年度中心城区第二十四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批复》(粤府土审(13)〔2021〕10号),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征收我市西区长洲社区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农用地0.7421公顷作为国有土地。2021年1月14日,中山市人民政府发布了《中山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中府征〔2021〕20号)。
因位于中山市西区长洲五家村南大街92号的94.56平方米土地在本次征收范围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之规定,中山市人民政府已于2022年9月26日下达了《中山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附件),目前调换房屋已满足交付条件,剩余货币补偿款已公证提存。但你至今仍未与补偿安置实施单位(西区街道办事处)达成协议,也未按规定交付土地,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
为保障国家建设项目的顺利推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现对被征收人黄少敏(占产权份额1/2)作出决定如下:
一、责令黄少敏交出位于中山市西区长洲五家村南大街92号所占产权份额1/2的47.28平方米土地(土地证号为中府集建总字第005092号\字(1990)第20010092号,土地登记用途为住宅)。
二、黄少敏必须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腾空上述地块内的地上附着物,并同时将地上附着物及对应土地交付予本府。
三、黄少敏应当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将中府集建总字第005092号\字(1990)第20010092号集体土地使用证交回补偿安置实施单位(西区街道办事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逾期未交回的,本府依法注销该土地使用权登记,并公告废止该《集体土地使用证》。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府将依法申请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中山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
中山市人民政府
2023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