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址:东区街道松苑路1号
被征收人:
黄庆钦(身份证号:440**************13)
冯秀英(身份证号:440**************60)
地址:中山市西区后山狮滘口新村5巷4号
因西区旧城改造项目(马山片区)建设需要,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中山市2017年度第七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13)〔2018〕9号],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征收我市西区后山经济联合社集体所有土地16.6483公顷为国有土地。2018年6月25日,中山市人民政府发布了《中山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中府征〔2018〕136号)。2018年7月16日,原中山市国土资源局发布了《中山市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中征补安公〔2018〕17号)。2019年10月11日,原中山市国土资源局发布了《关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中征补安公〔2018〕17号)的补充公告》。2019年12月16日,《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山市2017年度第七批次中山市西区后山经济联合社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的批复》(中府函〔2019〕394号),对中山市西区后山狮滘口新村5巷4号黄庆钦/冯秀英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实施征收。
补偿安置实施单位(西区街道办事处)与被征收人黄庆钦/冯秀英户就相关补偿事宜多次协商无果,且已于2023年6月9日,向被征收人黄庆钦/冯秀英邮寄送达了《西区旧城改造项目(马山片区)后山狮滘口新村5巷4号房屋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的征收分户补偿方案》并告知其相关的权利义务,至今仍未达成协议。
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现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如下:
一、被征收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的基本情况
中山市西区后山狮滘口新村5巷4号,土地登记用途为住宅,土地证号为005537/20020537,土地面积为60.70平方米;地上附着物(房屋)用途为住宅,房产证号为2715990、0589907,登记建筑面积为126.01平方米。
二、被征收房屋(土地)补偿
(一)被征收房屋(土地)价值补偿:604848.00元[《房地产估价报告(粤中土房评(2023)第075号)》的房地产评估总额为604848.00元(评估时点:征收公告之日2018年6月25日);2019年10月11日发布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的拟补偿不动产金额为482526.34元。取其高值为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价值进行补偿];
(二)装修补偿:0.00元〔暂未计入补偿总额。由于被征收人不配合对室内装修及附着物进行评估,故无法确定装修补偿款。待被征收人同意进行装修评估,或强制执行之时,由补偿安置实施单位(西区街道办事处)组织项目评估机构进行装修评估(评估时点:征收公告之日2018年6月25日),并出具评估报告。一次性给予货币补偿〕;
(三)搬迁与迁移费补偿:3000.00元;
以上补偿总额合计为607848.00元(大写:人民币陆拾万柒仟捌佰肆拾捌元整)。补偿总额中,未包含装修补偿。
三、补偿安置方式为产权调换
经由摇珠选定以下调换房屋:星月彩虹花苑(第一期),1. 普通物业管理区域住宅,第1栋2604房,建筑面积65.21平方米(含分摊面积21.21平方米),房屋调换单价3770.00元/平方米;2. 中等物业管理区域住宅,第10栋3004房,建筑面积80.09平方米(含分摊面积20.18平方米),房屋调换单价3950.00元/平方米。共2套产权调换房屋,合计建筑面积145.30平方米,调换房屋的价值总额为562197.20元。被征收房屋(土地)补偿总额减调换房屋价值总额的余额为45650.80元(大写:人民币肆万伍仟陆佰伍拾元捌角),将给予货币补偿(此项差额,未包含装修补偿)。
调换房屋单价与面积的依据:《星月彩虹花苑(第一期)规划设计图册、交楼标准、质量承诺与调换房屋(商铺)的调换价格、优惠价格、出售价格、评估价格清单》《房屋现场测绘图纸》。
鉴于星月彩虹花苑(第一期)安置房为毛坯房,不具备水电等基本生活设施条件。因此,若被征收人不与补偿安置实施单位(西区街道办事处)签订补偿协议,在强制执行前,被征收房屋(土地)补偿总额减调换房屋价值总额的余额将用于调换房屋的简单装修,使之具备通水、通电等基本生活设施条件,若仍有余款将给予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与补偿安置实施单位(西区街道办事处)应结清被征收房屋装修补偿款、调换房屋差价款、调换房屋简单装修款的差额。
四、其他事项
被征收人应当在本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按本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与补偿安置实施单位(西区街道办事处)办理相关征收与补偿的手续,腾空并交付被征收房屋(土地)。被征收房屋(土地)补偿后,被征收房屋(土地)相对应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一并收回,依法注销不动产登记和相关权利证书。
被征收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中山市人民政府将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
2023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