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址:东区街道松苑路1号
被征收人:
冯秀英(身份证号:440*************60)
地址:中山市西区后山狮滘口新村5巷4号后座
因西区旧城改造项目(马山片区)建设需要,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中山市2017年度第七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13)〔2018〕9号〕,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征收我市西区后山经济联合社集体所有土地16.6483公顷为国有土地。2018年6月25日,中山市人民政府发布了《中山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中府征〔2018〕136号)。2018年7月16日,原中山市国土资源局发布了《中山市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中征补安公〔2018〕17号)。2019年10月11日,原中山市国土资源局发布了《关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中征补安公〔2018〕17号)的补充公告》。2019年12月16日,《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山市2017年度第七批次中山市西区后山经济联合社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的批复》(中府函〔2019〕394号),对中山市西区后山狮滘口新村5巷4号后座冯秀英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实施征收。
补偿安置实施单位(西区街道办事处)与被征收人冯秀英就相关补偿事宜多次协商无果,且已于2023年6月9日,向被征收人冯秀英邮寄送达了《西区旧城改造项目(马山片区)后山狮滘口新村5巷4号后座房屋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的征收分户补偿方案》并告知其相关的权利义务,至今仍未达成协议。
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现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如下:
一、被征收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基本情况
中山市西区后山狮滘口新村5巷4号后座,土地登记用途为住宅,土地证号为集(2004)201506号,土地面积为12.51平方米;地上附着物(房屋)用途为住宅,房产证号:C2065433号,登记建筑面积为12.51平方米。
二、被征收房屋(土地)补偿
(一)被征收房屋(土地)价值补偿:69540.00元[《房地产估价报告(粤中土房评(2023)第076号)》的房地产评估总额为69540.00元(评估时点:征收公告之日2018年6月25日);2019年10月11日发布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的拟补偿不动产金额为68592.33元。取其高值为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价值进行补偿];
(二)装修补偿:0.00元〔暂未计入补偿总额。由于被征收人不配合对室内装修及附着物进行评估,故无法确定装修补偿款。待被征收人同意进行装修评估,或强制执行之时,由补偿安置实施单位(西区街道办事处)组织项目评估机构进行装修评估(评估时点:征收公告之日2018年6月25日),并出具评估报告。一次性给予货币补偿〕;
(三)搬迁与迁移费补偿:3000.00元(补偿方案的住宅搬迁与迁移费:3000元/宗);
以上补偿总额合计为72540.00元(大写:人民币柒万贰仟伍佰肆拾元整)。补偿总额中,未包含装修补偿。
三、补偿安置方式为全部货币补偿
补偿总额合计为72540.00元(大写:人民币柒万贰仟伍佰肆拾元整)。补偿总额中,未包含装修补偿。
四、其他事项
被征收人应当在本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按本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与补偿安置实施单位(西区街道办事处)办理相关征收与补偿的手续,腾空并交付被征收房屋(土地)。被征收房屋(土地)补偿后,被征收房屋(土地)相对应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一并收回,依法注销不动产登记和相关权利证书。
被征收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中山市人民政府将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
2023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