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集中普查登记对象为尚未完成普查登记信息上报的中山市辖区范围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抽样调查中选的个体经营户。
二、集中普查登记工作于2024年4月1日—4月20日开展,全市共设置284个集中申报点。
三、为提高登记效率,普查对象可电话预约登记时间,并提前准备好相关经营证件和与经济普查有关的会计、统计和业务核算等原始资料,以便普查工作人员快速进行信息采集。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普查对象需积极配合普查人员的工作,及时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对拒绝或者妨碍普查机构、普查人员依法开展工作,或虚报、瞒报、漏报普查资料的普查对象,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违法企业将被依法认定为统计严重失信企业,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在“信用中国”网站公示。
五、各级普查机构及普查人员将会对普查对象提供的信息严格保密。相关信息仅用于普查目的,除作为统计执法依据外,不作为对普查对象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
六、普查登记不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假借普查获取其他利益。如发现普查机构或者普查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可向中山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咨询、举报(联系电话:0760-87933013、87933087)。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4月30日。
中山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
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4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