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机关于2023年9月19日对你(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中)应急罚〔2023〕一科-12号]尚未履行,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请你(单位)立即履行以下行政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中)应急罚〔2023〕一科-12号],并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如你(单位)不履行上述义务,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由于直接、留置和邮寄等方式无法送达《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中)应急执行催告〔2024〕一科-1号,现公告送达。请你(个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领取《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中)应急执行催告〔2024〕一科-1号,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中山市应急管理局
2024年4月4日
(地址:中山市民生路38号民生办公区六楼,联系人:陈先生、段女士,联系电话:0760-88391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