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物品保价后遭损坏,快递公司拒绝赔付
时间回到2015年10月,中山某纺织公司作为甲方、某快递公司作为乙方,共同签订了《收派服务合同》,并在线上确认了《电子运单契约条款》,约定了保价与赔偿的细则。
马某和张某(均为化名)分别是该纺织公司的商家和员工,2023年4月,马某在北京通过该快递公司向张某邮寄两瓶茅台酒、一套瓷器、两盒普洱茶叶,运费共417元,包装服务费45元,保价费4000元(保价金额50万元),合计4462元。为此,中山某纺织公司向该快递公司支付运输费用合计4462元。
然而,在运输过程中,其中一瓶茅台酒发生漏液,且瓷器中有一件受损,中山某纺织公司随即向该快递公司反馈货物受损并要求赔付。因快递公司拒绝赔付,中山某纺织公司遂将其告上法庭,要求其按照保价金额约定赔偿损失50万元。
快递公司辩称,纺织公司不是本案涉案主体。为此,马某、张某向法院提交权利声明,对案涉运输合同均表示不会行使权利,由中山某纺织公司主张权利。
快递公司再辩称,纺织公司无法按照运单条款及收派服务合同证明托运物品的真实价值。他们声称,破损事故发生后,已将受损照片发给真品鉴定平台进行了鉴定,案涉白酒为假冒伪劣产品,专家估价0元;案涉瓷器,专家估价也仅50元,因此提请法院驳回原告诉求。纺织公司对上述鉴定情况不予认可。
■法院:真实货值凭证不足,酌定快递公司赔付1万元
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案件究竟该如何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为运输合同纠纷。根据原告提交的收派服务合同及其附件、运单详情、客户月结单等证据,以及案外人马某和张某提交的权利声明,足以证明原告是货物运输的权利人,被告认为原告主体不适格且辩称意见缺乏事实依据,不予采纳。
庭审中,被告认可原告交寄的物品有漏液和瓷器损坏事实,但认为具体原因无法确定。根据寄件流程,被告在收件前检查了包装盒是否存在漏液等情况。故法院认定,因被告运输不当引起漏液和瓷器损坏,应当对原告进行赔偿。
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赔偿的金额。本案中《电子运单契约条款》对原、被告双方具有法律效力。一方面,原告已保价,但证据不足以证明案涉托寄物的实际价值。按照约定,不足额保价部分或超额保价部分均无法获得赔偿。另一方面,本案中运输货物部分破损是事实,如纺织公司在支付保价费用后,仍未能发挥保价的应有作用,亦有违公平合理的原则。
因此,法院酌定某快递公司向中山某纺织公司赔偿1万元,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宣判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数据显示,2024年我国快递业务量完成1745亿件,同比增长21%,在物流行业迅猛发展的背景下,类似纠纷亦呈现增长态势,提升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是当务之急。
本案承办法官潘国鼎表示,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三条规定,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根据上述规定,即使消费者未选择保价,只要能证明丢失或损毁快件的价值,就应得到相应赔偿。
法官提醒消费者,在快递物品时,为避免无法举证托寄物实际价值问题,还应注意留存好相应的购买记录及相关票据,以便于在货损理赔时作为证据申请对货物进行价值评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本报记者 付陈陈 通讯员 顾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