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黄政源,性别:男性,民族:汉族,身份证住址:广西防城港市防城港区滩营乡菠萝根村那派组62号,身份证号码:450603199707073913,联系电话:16676013925。
2026年2月3日22时50分,我局执法人员在停放在中山市横栏镇三沙村祥贤二路16号首层门口的一辆银色宝马牌小轿车(粤T968K7),查获涉嫌违法卷烟共计3个品种154条,其中:南京(雨花石)2条、中华(硬)2条、钻石(荷花)150条,上述卷烟品种规格和数量经黄政源确认无误,且无法提供该批卷烟合法有效证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属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当事人销售非法生产的卷烟,责令停止销售非法生产的卷烟,处以违法销售总额49960元50%的罚款,罚款金额为24980元。
该罚款全部上缴国库;将非法生产的卷烟公开销毁。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山市内的工商银行、建设银行或农业银行任何一间对公营业网点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烟草专卖局或向中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
广东省中山市烟草专卖局
二○二六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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