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公安机关查明:于2023年3月19日晚20时许,我局民警在中山市翠亨新区马鞍岛东六围附近水域查获一艘疑似“三无”船舶及涉嫌走私人员叶灿辉(云浮人,身份证:4453221988811015511),随后我局在横门的水警码头进行检查并依法将该艘疑似“三无”船舶扣押。经中山市海事局、中山市交通运输局、中山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中国船级社中山检验处、中山市打击走私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经联合认定小组研究讨论,该艘船舶未经审批或未经建造检验擅自非法建造的,系统无法查询到国内该船舶建造审批等相关信息,根据海关总署、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中国海警局印发的《“三无”船舶联合认定办法》(署缉发[2021]88号)第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认定该艘船舶属于“三无”船舶,以上事实有叶灿辉的陈述、检查笔录、查获的船舶、船舶联合认定报告等证据证实。根据《国务院对清理、取缔“三无”船舶通告的批复》(国函(1994)111号)第一条之规定,拟对叶灿辉所持有的该艘“三无”船舶予以没收。现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违法嫌疑人未提出申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执行告知单位:翠亨新区公安分局临海派出所
日期:二〇二四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