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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03版:民生 新闻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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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7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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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03版 2026年07月14日 民生 扩展 收缩 默认

中山针对住房租赁印发一批合规指引,其中明确——
无正当理由不得扣减押金
  本报讯(记者 李红)近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印发一批合规指引,针对房屋租赁市场个人房东、租赁企业、经纪机构分类划定经营红线,明确违规处罚标准。以往个人房东出租自有住房、转租他人住房,也有了明确的合规指引。

  去年7月16日,国务院公布《住房租赁条例》,自2025年9月15日起施行。为确保条例落地,我市发布《自然人出租自有住房及转租他人住房(10套以下)合规指引》《住房租赁企业合规指引》《住房租赁经纪机构合规指引》,详细列明各种合规和违规情形。

  根据指引,个人房东方面,要求用于出租的住房符合建筑、消防、燃气、室内装饰装修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不得危及人身安全和健康。厨房、卫生间、阳台、过道、地下储藏室、车库等非居住空间,不得单独出租用于居住。违反该规定且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租赁住房单间租住人数上限和人均最低租住面积,应当符合中山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违反该规定且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个人房东还需要注意,未经承租人同意或者其他合法途径,不得擅自进入租赁住房。住房租赁合同应当使用实名签订,并将住房租赁合同向房屋所在镇街房屋租赁登记备案部门备案。收取押金的,除合同约定的情形以外,无正当理由不得扣减押金。依法解除住房租赁合同的,应当通知承租人,并为承租人腾退租赁住房留出合理时间,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其他非法方式迫使承租人解除住房租赁合同或者腾退租赁住房。不得将住房出租给拒绝出示身份证明材料的单位或者个人。出租人应当按规定如实登记并报送承租人及实际居住人信息,发现违法犯罪活动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而持有10套(间)及以上房源的租赁企业、规模化转租自然人被纳入租赁企业类监管,被强制要求落实租赁资金专户监管,违规收付资金最高可罚款50万元。租赁企业还须确保营业执照、经营场所、资金监管账户信息真实一致,未按规定落实且拒不整改的,处2万元至10万元罚款。

  住房租赁经纪机构方面,不得为安全不达标、非居住空间、违规群租房源提供经纪服务,违规经营者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至10万元罚款,拒不整改直接停业整顿。从业人员需全员备案,严禁跨机构挂靠、私自接单,违规者最高可被5年内禁止从业。

来源:中山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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