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述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3年4月10日前向管理人余婷【通信地址:广东省中山市东区起湾南道63号一幢四楼;余婷13620382086、张汝辉13702522483】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二、上述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三、上述公司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并自案件受理之日起停止清偿债务。自本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上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承担下列义务:(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并在管理人接管时向管理人移交;(2)根据本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4)未经本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院定于2023年4月20日上午9 时30分在本院(广东省中山市兴中道16号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四法庭召开中山市新泰饲料有限公司、中山市联晖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市二轻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华美加(中山)喷雾制品有限公司(含分支机构:华美加(中山)喷雾制品有限公司石岐经销部)、中山市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自然人债权人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