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
二、居住中山市的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三、居住中山市的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四、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各1名;
五、火炬开发区、翠亨新区管委会负责人各1名,各镇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
六、出席政协第十三届中山市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的人员;
七、部分市直正处级以上单位主要负责人;
八、国家及省驻我市部分单位主要负责人;
九、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副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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