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5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特别是提出注重债务风险防控、决策终身追责制等,并将“政府实质性承担偿还责任的项目”纳入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范畴,旨在进一步优化投资审批权限配置、提升投资服务便利度、强化投资项目全过程监管,着力扩大有效投资。结合我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建议从以下几方面优化管理规定:
一、健全重点地区重点领域项目债务风险防控机制。目前我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并未将项目可研报告与债务风险防控联系起来。建议强化债务风险评估,所有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增设“地方政府债务影响分析”专章,详细测算项目全生命周期内的财政支出责任,明确资金来源的合规性和可持续性,明确专项债券主管部门、资产所有人等,理顺专项债券投后管理责任,对涉及政府隐性债务风险的项目,实行一票否决。
二、细化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终身负责制实施细则。明确决策责任主体与划分标准,区分集体决策和个人决策的责任边界,并结合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精神,细化责任认定与追责情形,对于超越权限审批、违反程序决策、盲目上马 “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等违规决策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终身追究责任。同时,建立关爱机制,区分主观和客观、主动和被动、决策和执行等不同情形追究责任,避免一刀切。
三、构建分行业、分类型的投资概算核定标准体系。结合中山市实际,梳理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利、教育、医疗等分行业、分类型的建设标准和单位造价指标,明确建设规模、装修标准、设备配置等要求,杜绝超标准建设。制定中山市征地拆迁和管线迁移费用测算导则,明确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严控征拆成本。
四、完善依托项目代码的全生命周期数据共享机制。以发改批复项目代码为引,将发改、财政、主管部门、人社、使用部门等各部门涉及项目审批、建设实施、资金支付、工资监督、竣工验收、运营管理等各阶段数据进行共享管理,减少各环节重复提交资料,提高项目审批、建设、支付效率,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并在共享系统中制定预警机制,对于未批先建、批建不符、超概算、设计变更占比过大等问题自动预警,提升监管效能。
作者供职于中山市财政局经济建设科,系2026年中山市青年干部培训班学员
中山日报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