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址:中山市东区松苑路1号
●法定代表人:肖展欣
●职务:市长
●被征收人:中山市西区新堤街77号1/21产权份额的相关权利人
●被征收房屋地址:中山市西区新堤街77号
因西区旧城改造项目(马山片区)建设需要,中山市人民政府分别于2015年2月12日作出《中山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书》,2015年12月1日作出《中山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补充通告》,2017年8月31日作出《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西区旧城改造项目(马山片区)征收决定有关搬迁期的补充决定》,2021年10月22日作出《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西区旧城改造项目(马山片区)征收决定有关征收补偿安置及搬迁的补充决定》,对西区旧城改造项目(马山片区)范围内的新堤街77号房屋土地及地上附属物实施征收。
被征收房屋情况。房屋用途为住宅;房产证号:粤房地字证第164954号,登记建筑面积为97.34平方米,因历史原因导致证件面积与实际产权面积不一致,经重新测绘,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建筑面积为99.86平方米。土地证号:中府国用总字第050060号/字(1989)第2000060号,登记土地面积为81平方米。
被征收房屋产权人(被征收人)缪容已故,根据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19)粤20民终5047号〕,该被征收房屋共3个继承人:缪瑞洪/郑金全/郑金好。其中,缪瑞洪占20/21产权份额,已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协议号:马山棚改第1683(2-1)号〕;郑金全和郑金好共占1/21产权份额,即占被征收房屋补偿建筑面积为4.7533平方米,登记土地面积为3.8556平方米。
现因郑金全和郑金好均已故,相关房屋权利人至今未办理继承公证,也未变更权属登记,存在被征收房屋产权人不明确的情况。为保证征收工作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利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以及《西区旧城改造项目(马山片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作出补偿决定如下:
一、征收补偿方式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被征收房屋权利人可以选择以下两种补偿方式之一。
(一)全部货币补偿。按照被征收房屋权利人所占产权份额比例(共占1/21产权份额),被征收房屋权利人的补偿总额为30724.58元(大写:人民币叁万零柒佰贰拾肆元伍角捌分)。
因存在被征收房屋产权人不明确的情况,故,上述全部货币补偿按规定将进行提存公证。
(二)房屋产权调换。经摇珠选定以下调换房屋:星月彩虹花苑(第一期),普通物业管理区域住宅,第01栋0205房,建筑面积33.17平方米(含分摊面积10.79平方米)。被征收房屋权利人需要支付的调换房屋差价款为112303.04元(大写壹拾壹万贰仟叁佰零叁元零肆分)。
鉴于星月彩虹花苑(第一期)安置房为毛坯房,不具备水电等基本生活设施条件。因此,若被征收房屋权利人不与房屋征收部门办理房屋征收与补偿手续,在强制执行前,将对调换房屋进行简单装修,使之具备通水、通电等基本生活设施条件。
被征收房屋权利人与征收部门应结清调换房屋差价款、调换房屋简单装修款的差额。
二、被征收房屋权利人应当在本补偿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按本补偿决定书与房屋征收部门办理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手续,并腾空交付被征收房屋给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房屋补偿后,被征收房屋相对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并收回。
若被征收房屋权利人逾期不到房屋征收部门办理房屋征收与补偿手续,结合本宗被征收房屋的具体补偿情况,视为被征收房屋权利人放弃“征收补偿方式(二)”,而选择“征收补偿方式(一)”。
三、被征收房屋权利人如不服本补偿决定,可在本补偿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被征收房屋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本补偿决定书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又不搬迁的,中山市人民政府将依法申请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中山市西区新堤街77号被征收房屋与土地的补偿明细与相关说明
中山市人民政府
2023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