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秋颜(身份证号码:440**********61),地址: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15号
许泳颜(身份证号码:440**********42),地址: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401房
许倩颜(身份证号码:440**********66),地址:广东省中山市******2号
许月颜(身份证号码:证号不详),地址:广东省中山市石岐******12号
许柳颜(身份证号码:440**********4X),地址:中山市石岐区******301
许泳钦(身份证号码:440**********59),地址:中山市板芙镇******14号
以上均系被征收人黄桂英(身份证号码:440**********89,已故)的相关继承人。
经查,黄桂英(被征收人)位于中山市石岐西区后山东大街44号地块的土地面积为206.67平方米,其中:已办理土地登记的面积为206.67平方米,土地证号为中府集建(1995)字第005414\20020414号,土地登记用途为住宅。该地块上有地上附着物(房屋),面积共244.54平方米,房产证号为粤房地证字第C0137561号,用途为住宅。
另查明:根据2018年6月8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中山市2017年度第七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13)〔2018〕9号],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征收我市西区后山经济联合社集体所有土地16.6483公顷作为国有土地。2018年6月25日,中山市人民政府发布了《中山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中府征〔2018〕136号)。2018年7月16日,原中山市国土资源局发布了《中山市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中征补安公〔2018〕17号)。2019年10月11日,原中山市国土资源局发布了《关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中征补安公〔2018〕17号)的补充公告》2019年12月16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中山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山市2017年度第七批次中山市西区后山经济联合社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的批复》(中府函〔2019〕394号)]。
因位于中山市石岐西区后山东大街44号的206.67平方米土地在本次征收范围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之规定,中山市人民政府已于2022年8月16日下达了《中山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见附件),目前调换房屋已满足交付条件,剩余货币补偿款已公证提存。但你至今仍未与补偿安置实施单位(西区街道办事处)达成协议,也未按规定交付土地,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
本府认为:为保障国家建设项目的顺利推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一、责令许秋颜\许泳颜\许倩颜\许月颜\许柳颜\许泳钦交出位于中山市石岐西区后山东大街44号的206.67平方米土地(土地证号为中府集建(1995)字第005414\20020414号,土地登记用途为住宅)。
二、许秋颜\许泳颜\许倩颜\许月颜\许柳颜\许泳钦必须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腾空上述地块内的地上附着物,并同时将地上附着物及对应土地交付予本府。
三、许秋颜\许泳颜\许倩颜\许月颜\许柳颜\许泳钦应当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将中府集建(1995)字第005414\20020414号集体土地使用证交回补偿安置实施单位(西区街道办事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逾期未交回的,本府依法注销该土地使用权登记,并公告废止该《集体土地使用证》。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府将依法申请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中山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
中山市人民政府
2023年6月8日